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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王永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王永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2708房。法定代表人:安忠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玉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建城。被告: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柏林镇柘沟村。法定代表人:陈朝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和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学瑞。被告:王永根,系济宁市任城区天天旺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军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王永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建霞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