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与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赵玉红第三人赵洪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赵玉红,赵洪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经营者信息:霍建峰。委托代理人:崔瑞强,系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永萍,系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法律顾问。被告: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经营者信息:王玉璋。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红。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与被告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赵玉红、第三人赵洪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分别于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赵洪涛及被告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赵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赵玉红及第三人赵洪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头屯河区铁金街双玉物流信息部、赵玉红及第三人赵洪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已预交,由原告阜康市惠农种子经销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