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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艳秋诉被告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秋,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高艳秋。委托代理人韩梅、李雯。被告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委托代理人刘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秋诉被告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