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立与杜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杜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杜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广场社区。被执行人杜国华,男,1976年2月23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本院在执行杜立申请执行杜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