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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国尚与杨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尚,杨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95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尚。被执行人杨华东。申请执行人郑国尚与被执行人杨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请人钢材款2723833.9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刘俊山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