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国尚与杨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尚,杨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95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尚。被执行人杨华东。申请执行人郑国尚与被执行人杨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请人钢材款2723833.9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刘俊山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