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景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景某。被告冯某。原告景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殿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