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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351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华。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启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健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4月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