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过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过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81号原告:王小兰,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韦之玉,含山县铜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过仕俊,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现居住。原告王小兰与被告过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明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小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之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过仕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兰诉称:被告过仕俊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其中2012年4月10日借款10万元,2012年5月9日分两次借款3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并口头约定3个月内偿还。被告共向原告出具条据三张,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过仕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过仕俊向原告王小兰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上被告写明借到原告10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5月9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其中10万元出具欠条一张,在欠条上写明欠到王小兰10万元,月利率为2%;其中20万元被告也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上写明借到原告20万元,但仍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借条二份、欠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5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虽是欠条,但双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形成欠条的法律事实,根据原告陈述及欠条上写明的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欠条,应当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在条据上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偿还,现在被告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能偿还,与法相悖,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这40万元借款的利息。2012年5月29日的20万元借款,在借条上双方未约定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出借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该笔借款利息的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其余两笔借款在借条或者欠条上均约定月利率为2%,该标准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这两笔借款的利息计算应当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过仕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小兰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其余两笔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过仕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欣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