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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到庭参加诉讼,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李某甲和张某于2005年秋在杭州打工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2009年10月,张某以回娘家探亲为名,将孩子放在家中,离家出走,迟迟未归。李某甲多方寻找,张某音信杳无,不知下落。五年多来,张某从不和李某甲联系,更不要说尽为人之妻之母之义务。张某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李某甲对张某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甲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李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某甲和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李某甲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在;3、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对董某某、刘某某、井某某、李某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李某甲和张某因感情不好分居已满5年,双方互不来往,不知张某的下落;双方所生男孩一直随李某甲生活;4、婚生子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子李某乙的出生日期;5、濉溪县孙疃镇炮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甲和张某分居多年的事实。张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李某甲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证据1-5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李某甲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李某丙;张某离家外出已5年之久,现下落不明的事实,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审核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李某甲和张某于2005年在杭州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即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2009年10月,张某离家外出,至今不和李某甲联系,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义务,李某甲多方寻找,一直未有张某的音信,为此,李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在诉讼中,因张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张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另查明:双方婚生子李某乙一直随李某甲共同生活。庭审中,李某甲表示不要求张某负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离家外出已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且一直未有音信,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鉴于双方婚生子李某乙一直随李某甲共同生活,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婚生子李某乙应随李某甲生活为宜。鉴于李某甲不要求张某负担抚养费,张某可不负担抚养费用。因李某甲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张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对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对财产如有争议,可另案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李某甲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