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国春与张宗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春,张宗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高国春。委托代理人张秀兰。委托代理人王英,系江苏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林。委托代理人许俊,系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国春诉被告张宗林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国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仇兆敏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