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叶锦棠、叶梓轩等与吕贤明、任XX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锦棠,叶梓轩,吕贤明,任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锦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梓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理人:关洁映,女,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希文,广东恒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锦棠、叶梓轩因与被申请人吕贤明、任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叶锦棠、叶梓轩名下,鉴于叶梓轩的法定监护人并非叶锦棠,叶锦棠在《承诺书》中直接对案涉房屋直接作出处分,是否损害叶梓轩的合法权益,需要二审法院对此作出认定。另外,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叶锦棠、叶梓轩新提交了吕贤明已经收到两件玉器的书证、叶锦棠与吕贤明的电话通话录音、以及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鉴于这些证据所涉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宜由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据此,叶锦棠、叶梓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饶礼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