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阳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蕾与刘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刘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华,城镇居民。原告王蕾与被告刘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委托代理人张立梅、被告刘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蕾诉称,2013年9月,被告刘书华在装修位于东郡阳城的楼房时,自我处借款10000元,后经催要未付,2014年5月9日被告刘书华为我出具欠条一张。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书华偿还我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刘书华承担。被告刘书华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因我每月要偿付房屋贷款,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能分期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刘书华装修位于东郡阳城的楼房时,自原告王蕾处借款10000元,并于2014年5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款后经催要一直未付。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身份证明、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刘书华欠原告王蕾借款10000元,原告王蕾要求被告刘书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蕾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书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秘秀英审 判 员 赵芳德人民陪审员 王希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