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5963号原告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