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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秀勤、胡淑芳、刘秋群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勤,胡淑芳,刘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王秀勤。申请人:胡淑芳。申请人:刘秋群。申请人王秀勤、胡淑芳、刘秋群于2015年7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余放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秀勤、胡淑芳、刘秋群的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太和镇仙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王秀勤在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胡淑芳、刘秋群因交通事故致吴志学死亡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0.5万元(已付医疗费、丧葬费5.3万元);二、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履行完上述条款后,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三、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太和镇仙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东坡区法院各执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秀勤、胡淑芳、刘秋群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