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科与张文财、张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张文财,张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张科,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被告张文财,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被告张勇,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与被告张文财、张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科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徐莉莉人民陪审员  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