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华诉薛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神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02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男。被执行人:薛振堂,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与被执行人薛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38000元及利息(不含诉讼费),执行费700元(已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5年7月21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此款于每月21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