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武、刘世明、刘春生、王海洋、张金良、刘向东、迟明君、刘富学、迟光丰、李志雨与被告贾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47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对原告张忠武、刘世明、刘春生、王海洋、张金良、刘向东、迟明君、刘富学、迟光丰、李志雨与被告贾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后另起一行补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石人民陪审员 赵志旭人民陪审员 朱云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