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明永等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马力。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月里17#楼4-2。法定代表人:梅丹,该公司经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开劳仲裁字(2010)第58号等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563.6元及利息、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4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