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胡建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胡建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胡建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胡建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拍卖尚未成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胡建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