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庆山与被告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山,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05号原告:林庆山,男。被告:张清,男。原告林庆山与被告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清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清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