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海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7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林,农民。1997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诈骗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8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林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苎萝东路26-1-2号被害人何某甲经营的鑫福缘烟酒店商行,谎称要买香烟,并以取钱的名义将何某甲骗至诸暨市艮塔路汉庭酒店门口,让何某甲在门口等,被告人王海林拿着价值2250元的5条硬中华香烟从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2.2015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牌头镇集镇,慌称其需要一辆车从诸暨市人民医院拉货至温州,被害人宣某信以为真,驾车和被告人王海林至诸暨市区。被告人王海林慌称先去汉庭酒店交钱开票才能拉货,向被害人宣某借得人民币10000元。到汉庭酒店后,被告人王海林要宣某在门口等,自己拿着10000元现金从汉庭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将骗得的10000元现金用来偿还赌债。3.2015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苎萝路大润发附近,慌称其需要一辆车从诸暨市人民医院拉货至温州,被害人钱某信以为真,并先去汉庭酒店开票为由,从钱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以到汉庭酒店楼上开票为由,让钱某在门口等,自己带着7000元现金从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将骗得的7000元现金用来偿还赌债。4.2015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南门菜场附近的的“枫桥佬水果店”,慌称其在同方酒店赌博,需要采购大量水果,要求何某乙帮忙送水果,并向何某乙借了500元零钱。后王海林提出要去买香烟并向何某乙借钱,到江东路诚功烟酒行购买了价值6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慌称钱会在到汉庭酒店之后一起支付。到汉庭酒店后,王海林要何某乙在门口等,自己拿着500元现金和10条软中华香烟后从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将骗到的10条香烟销赃得款6000元,用来偿还赌债。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林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65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苎萝东路26-1-2号被害人何某甲经营的鑫福缘烟酒店商行,谎称要买香烟,并以取钱的名义将何某甲骗至诸暨市艮塔路汉庭酒店门口,让何某甲在门口等,被告人王海林拿着价值2250元的5条硬中华香烟从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2.2015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牌头镇集镇,慌称其需要一辆车从诸暨市人民医院拉货至温州,被害人宣某信以为真,驾车和被告人王海林至诸暨市区。被告人王海林慌称先去汉庭酒店交钱开票才能拉货,向被害人宣某借得人民币10000元。到汉庭酒店后,被告人王海林要宣某在门口等,自己拿着10000元现金从汉庭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将骗得的10000元现金用来偿还赌债。3.2015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暨市苎萝路大润发附近,慌称其需要一辆车从诸暨市人民医院拉货至温州,被害人钱某信以为真,并先去汉庭酒店开票为由,从钱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以到汉庭酒店楼上开票为由,让钱某在门口等,自己带着7000元现金从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将骗得的7000元现金用来偿还赌债。4.2015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海林窜至诸��市南门菜场附近的的“枫桥佬水果店”,慌称其在同方酒店赌博,需要采购大量水果,要求何某乙帮忙送水果,并向何某乙借了500元零钱。后王海林提出要去买香烟并向何某乙借钱,到江东路诚功烟酒行购买了价值6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慌称钱会在到汉庭酒店之后一起支付。到汉庭酒店后,王海林要何某乙在门口等,自己拿着500元现金和10条软中华香烟后从酒店前门走进,后门溜出逃跑,将骗到的10条香烟销赃得款6000元,用来偿还赌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何某甲、宣某、钱某、何某乙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海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林在原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赃款未退,本院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赃款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瞒华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应 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