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根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北关路30号法定代理人:李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根虎,男,生于1979年3月2日。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根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宝鸡市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根虎拖欠其挂靠服务费人民币1230元,并申请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根虎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王根虎与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王根虎自动履行了123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