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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冯琳与李天宝、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琳,李天宝,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冯琳,女,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律师。被告李天宝,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北流市。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住玉林市。原告冯琳与被告李天宝、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冯琳负担。审判员  伍瑞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