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安县永乐镇镇城社区七组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县永乐镇镇城社区七组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安县永乐镇镇城社区七组。负责人蔡荣喜,该组代组长。委托代理人路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安县永乐镇镇城社区七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本院决定免收34240元(退回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余8560元由原告镇安县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炜审判员 周 驹审判员 白煜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