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董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连之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0000元,由被执行人自2015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行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