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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汪兴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汪兴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被执行人汪兴启,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望江县。申请执行人安��市雷池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执行人汪兴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汪兴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兴启的银行存款25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