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姜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41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及宋某某、宋甲、宋某甲、宋某乙于2015年5月30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某仅申请执行姜某某履行法律义务,而未申请执行宋某某、宋甲、宋某甲、宋某乙履行法律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宋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