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漆刚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刚,赖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漆刚。被告:赖培中。漆刚为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漆刚到庭参加诉讼,赖培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漆刚起诉称:赖培中于2014年5月2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漆刚借款50000元,并向漆刚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漆刚多次催讨,赖培中拒绝还款。漆刚起诉请求:判令赖培中立即偿还其借款50000元。漆刚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漆刚、赖培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份,欲证明赖培中于2014年5月20日向漆刚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漆刚借款50000元的事实。赖培中未答辩,亦未举证。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赖培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是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客观依据,予以确认;证据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能证明漆刚的待证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漆刚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赖培中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漆刚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因赖培中未依约还款,故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赖培中向漆刚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归还。漆刚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赖培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漆刚借款人民币50000元。赖培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赖培中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翁玉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