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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蔡玲、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玲,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蔡玲。被申请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法定代表人周中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蔡玲与被申请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云已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本案涉案内容现已进入刑事案件审理程序。2013年11月13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蔡玲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蔡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蔡玲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天赤审判员  张文谦审判员  赵津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东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