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璐与全椒唛天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764-1号申请执行人:杨璐,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唛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负责人。杨璐申请执行全椒唛田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