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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邹俊华与高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俊华,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邹俊华,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高阳,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南。申请执行人邹俊华与被执行人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阳名下所有的皖E×××××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