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许朝财、黄丽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许朝财,黄丽香,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号。负责人钱晴,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月,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红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朝财。被告黄丽香,职业商人。被告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14-5。法定代表人李学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许朝财、黄丽香、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2元,减半收取2725.01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付永雄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