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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康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易某,女。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代理人:辛洪民,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李舒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