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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赵宗能与赵宗能、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赵宗能,陈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4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赵永豪。委托代理人:骆益洋。被告:赵宗能。被告:陈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赵宗能、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