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赵宗能与赵宗能、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赵宗能,陈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4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赵永豪。委托代理人:骆益洋。被告:赵宗能。被告:陈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赵宗能、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