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李存忠与李明、吴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忠,李明,吴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204号之一原告李存忠,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明,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吴婧,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吴婧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星光水晶城33号1层3单元311室房产一处。同时原告李存忠交纳保证金30000元,并提供案外人张艳平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东路36号(聊房权证改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艳平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东路36号(聊房权证改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吴婧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星光水晶城33号1层3单元31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