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莫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又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