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金泽君与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泽君,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3号原告金泽君,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6号楼1层1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健。委托代理人史鸿山。委托代理人任峰。原告金泽君与被告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广联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志欣、李立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泽君的委托代理人李柏涛、被告广联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鸿山、任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泽君诉称:金泽君于2013年5月10日和2013年5月16日向广联开发公司交齐了购买沿江国际小区5-102号至5-118号十六套房屋及和平名苑5-106号等四套房屋,合计二十套房屋的购房款。双方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广联开发公司给金泽君出具了买房收据和相应的《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约定广联开发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广联开发公司逾期交付,金泽君多次找广联开发公司要求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广联开发公司声称统一办理并拖延至今。��金泽君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广联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确认沿江国际小区5-102号至5-118号等十六套房屋及和平名苑5-106号等四套房屋合计二十套房屋所有权归金泽君所有(价值4,919,169.00元);二、广联开发公司赔偿逾期进户违约金80,831.00元;三、由广联开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广联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兵义涉嫌虚开发票、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2日王兵义已被批准逮捕。经本院审查涉及本案原告人金泽君的260万元,均在王兵义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中。因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起诉办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金泽君起诉广联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出资款项确属涉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泽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金泽君预交的案件��理费46,800.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铁宾审判员 杨志欣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