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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