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