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锦州小菜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放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锦州小菜有限责任公司,何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小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号。负责人:董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放,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锦州小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金港湾小区7-10号。再审申请人锦州小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小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锦州小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何放长期无故旷工的事实存在。二、再审申请人解除与何放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锦州小菜公司于2013年1月停发了何放的奖金,2013年2月停发了何放的工资。锦州小菜公司主张停发工资的原因是何放无故旷工,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推定何放2013年1月份全勤上班,现该判决已生效。故锦州小菜公司停发何放工资系其无故旷工的主张依据不足。何放在2013年1月份全勤上班的情况下,锦州小菜公司于2013年1月停发了何放的奖金,2013年2月停发了何放的工资,明显先于何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基于上述原因及公平原则,未认定何放无故旷工并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综上,锦州小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锦州小菜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