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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现龙诉被告韦党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龙,韦党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杨现龙,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希,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韦党委,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龙诉被告韦党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杨现龙负担。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