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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肖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梅园大道8号院里花园5栋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梓,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英,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庆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系被告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回25元),由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玲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人民陪审员  艾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