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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坤与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唐畢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畢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陈坤,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罗山县。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表人唐畢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利法定代表人唐畢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畢桉,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郭伟,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坤与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唐畢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坤,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被告唐畢桉的委托代理人郭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坤诉称,2014年元月12日,第一、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通过熟人向原告借款55万元,仅支付2015年3月30日前的利息(月息2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起诉要求三被告付清借款55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3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李想账户汇入本金25万元,没有如诉状所称55万元,该证据无法证实此款已经汇入中德和佳旺两公司账户,并且作为自然人唐毕按不应当责任,唐毕按是中德和佳旺法人,行为是公司行为。原告提交的股金证载明股金持有人是陈坤,有中德和佳旺盖章,确定金额55万元,时间是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两公司入股55万元,没有55万元进入两公司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和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为生效,故合同未生效,原告诉请不应支持。被告唐畢桉答辩同上。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陈坤借给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5万元,按月息2分计息,并于2014年12月3日由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股金证,载明:股金份额55万元,股金所有人陈坤,月分红利11000元,有效期限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止。原告陈坤按照公司的安排将借款55万元汇入其指定的李想的个人账户,从2013年10月3日至2015年2月3日每月支付原告陈坤利息11000元,截止2015年3月被告公司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付清借款55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3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2分计算)。另查明,被告唐畢桉系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二公司经营范围分别为农林业开发、新能源开发、旅游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本院认为,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坤借款55万元,并出具了股金证,该股金证名为股金,实为借贷,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唐畢桉作为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之外以公司名义向原告陈坤出具借据,其所借款项亦未入公司账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利息截止2015年2月前已结清,其拖欠利息应从2015年3月起,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坤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时止)。二、被告唐畢桉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唐畢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张金强审判员  潘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