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陈士斌、王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陈士斌,王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电信局院内。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士斌。被执行人:王月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士斌、王月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士斌、王月琴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士斌、王月琴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陈士斌、王月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士斌、王月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