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丁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高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超,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