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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沙佳佳与周宇、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佳佳,周宇,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沙佳佳。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被告万娟。委托代理人俞坤、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沙佳佳与被告周宇、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佳佳的委托代理人沈燕、被告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宇因住房装修所需,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言明借期两个月,于3月18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原告当日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出具相应借据一张。被告此后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宇未答辩。被告万娟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借款用途并非房屋装修,而是被告周宇用于个人赌博。房屋装修费用由其父母与被告万娟本人承担。且被告周宇已声明,其个人债务均由其本人承担,故案涉债务与被告万娟无关。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宇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沙佳佳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沙佳佳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3月18日归还。借款人:周宇××1395130****借款日期1月18日”双方未约定是否计息。当日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周宇。借期届满后,两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又查明,被告周宇有网上赌博的行为。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有关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借条、案外人景佳慧(系原告沙佳佳妻子)的南京银行银行对账单、原告沙佳佳的结婚证、借条、金花赌场网络截图、部分交易明细、威斯汀娱乐城网络截图、部分交易明细、威斯汀客服与周宇聊天记录、周宇于2013年9月9日所作保证、周宇手机信息截图、周宇于2015年6月23日所写情况说明、房屋装修支出明细、万娟建设银行交易查询单及贷款转存凭证、万娟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万娟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及交易查询单、万娟招商银行电子账单明细及交易查询单、万娟中国银行交易查询单、周宇中国银行交易查询单、万娟工资条、周宇于2015年3月28日所作声明、送货单、订货单、收条、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宇向原告沙佳佳借款,原告沙佳佳履行出借义务后,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宇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涉及的借贷事实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为双方共同经营、生活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原告沙佳佳和被告周宇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两被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或者被告万娟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周宇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该笔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宇所作由其个人承担案涉债务的声明,仅对两被告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原告的请求,借此,上述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万娟举证被告周宇存在赌博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明原告存在明知借款用途而仍然出借钱款的情况存在,也未能证明案涉借款被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用途,故不能解除被告万娟的共同偿债义务。被告周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宇、万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沙佳佳本金人民币6万元。如果被告周宇、万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由被告周宇、万娟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青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