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宇与刘良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刘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刘良艳。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宇与被执行人刘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良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青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