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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胡洪兵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洪兵,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胡洪兵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无法明确确定其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约定的房屋所在地不属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双方管辖约定无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依据初步表明,本案居间服务的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