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塔玉明与万全县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玉明,万全县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塔玉明,农民。被告万全县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工业街11号。负责人郑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塔玉明与被告万全县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玉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