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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34号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华达大厦七层7-802。法定代表人:江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仁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12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7楼。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间的船舶修理及靠泊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于南京港的“粤蛇渔工18139”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3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属的“粤蛇渔工18139”轮于南京港;三、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60万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四、申请人深圳菲尼克斯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郑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