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多某、吴某已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多某,吴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多某,男,藏族。被告吴某乙,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多某、吴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搜集、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50元,已减半收取207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周国华审 判 员 卓玛措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正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